3起涉活性炭违法案例被通报
时间: 2024-08-03 作者: VOCs治理设备
2023年8月23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活性炭“码上换”智慧管理平台发现某广告有限公司未在该平台做登记注册,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
该单位聚苯乙烯广告板生产项目生产的基本工艺:GPPS粒子、丙烷、丁烷——挤塑发泡(加热至100-210℃)——成卷——自然发泡——复合成板(加热至150℃)——贴纸——分切——包装——成品。在挤塑发泡、复合成板工序有有机废气产生,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复合成板工序在运行,其余工序不在运行,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在运行,但是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前道管道有破损,破损孔表面贴的胶带已经掉落,破损孔正在漏气;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打开活性炭箱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呈灰色松散状态,经调查,该单位生产3年来未更换过活性炭。
该单位未按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对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破损管道做修复,依规定按时换活性炭,拟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排污单位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最重要的包含设备正常运行启停时间,设备正常运行参数,活性炭、过滤棉等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等。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5年。规范废活性炭处置,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属于危险废物的,应通过危废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转移给有资质的单位做处理。执法人员应及时在“码上换”管理平台内查看各排污单位活性炭状态预警及超期信息,确保企业定期、规范更换优质活性炭。一经发现企业存在未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的情况,督促企业迅速整改到位,涉及环境违法的依法查处。活性炭“码上换”智慧管理平台,对于规范活性炭全过程管理起到及其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排污单位废气治理规范化。
2023年9月7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危废管理系统发现,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2023年度危废管理计划未进行废活性炭申报,同时查看活性炭“码上换”智慧管理平台,该单位未填报。针对上述线索遂至现场开展核查。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注塑、清洗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初级过滤+UV光氧+活性炭吸附)风机正在运行,废气(1#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现场打开初级过滤箱,滤网已堵塞未按时换;打开4个UV光氧箱发现,从南往北数依次编号为1—4号,其中3号UV光氧箱底部有3个电源开关,2个电源开关呈打开状态,1个呈关闭状态,3号UV光氧箱上面的电压表数值为0;1号UV光氧箱内40个UV光氧灯仅2个正常运行,其余均已故障未能正常运行;2号UV光氧箱对应的电源开关呈关闭状态,未在运行;4号UV光氧箱内40个UV光氧灯仅1个正常运行,其余均已故障未能正常运行。现场打开活性炭箱,已填充颗粒炭,但活性炭箱之间间隙较大,从试运行以来未更换过活性炭。查阅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表11固态废料基础信息表,1#排气筒废气处置活性炭更换周期为8天。该单位未按规范使用VOCs废弃净化处理设施。
该单位未依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近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活性炭使用的通知》,并同步开发了活性炭“码上换”智慧管理平台。所有使用活性炭的排污单位注册填报有关信息后自动生成活性炭“码上换”二维码,将二维码张贴在所涉活性炭装置上。一设施对应一码,只要使用微信扫码即可查看活性炭使用、更换情况,排污单位无法再以各种说辞延迟更换或者不更换活性炭。企业一定自觉提高环保意识,加强涉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采取比较有效密闭措施,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并按规定正常使用,确保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否则,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得不偿失。
2023年8月18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设备为胶球硫化机、胶球成型机等;主要原辅材料为橡胶、硫化剂等;主要生产工艺:配料——塑炼(外包)——混炼——压延出片——成型——硫化——检验——包装;主要废气污染物为硫化工段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配套建设的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扫码活性炭“码上换”发现该单位已超过半年未对活性炭来更换,环境执法人员随即前往活性炭设施打开活性炭箱体,活性炭损坏较为严重,填充量明显不足。
该单位未依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情节与积极整改等情况,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随着夏季气温攀升,臭氧污染形势严峻,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若未保证废气治理设施正常使用,产生的有机废气容易与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形成臭氧等二次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活性炭吸附作为现阶段主流处理有机废气的手段,能够有效地吸附工业废气中的有害化学气体,吸附效率高,运行维护便捷。开展活性炭“码上换”管理提醒企业对活性炭要“马上换”,强化废气治理设施管理,及时足量地更换设施内的活性炭。每次更换活性炭时,扫取设施二维码登录平台,更换记录包括更换出废活性炭量、活性炭本次使用量、活性炭碘值、更换时间以及更换前后照片、碘值监测报告照片、碘值检测报告等及时上传,便捷高效。
活性炭“码上换”智慧管理平台可以有明显效果地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科技执法能力,装上“执法之眼”,精准发现企业环境问题线索,让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处遁形,更好的约束了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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