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来临请涉VOCs企业做好以下措施
时间: 2024-07-28 作者: VOCs治理设备
近日,随气温升高,我市空气质量受到臭氧污染的风险也逐渐升高,据统计,我市每年的3—9月份,都是臭氧污染的易发高发时段。
科学研究表明,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体物,吸附法是目前市面上治理VOCs最成熟也较为常见的方法(适用于VOCs排放量小的企业),而最常见吸附剂为活性炭,常应用于大风量、低浓度的VOCs治理,在VOCs废气治理中很有重要的作用。为科学指导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企业宜选择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颗粒活性炭碘值(衡量活性炭吸附力高低的重要指标)不宜低于800mg/g,四氯化碳吸附率≥60%。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四氯化碳吸附率等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备查。同时,能够最终靠“一看、二称、三试、四测”的简便方法鉴别活性炭优劣。
使用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要求的吸附装置。活性炭前要求设置过滤装置,对于漆雾较多的喷漆废气,宜采用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系统,废气颗粒物或油烟浓度不宜超过1mg/m3。活性炭箱前过滤器安装差压计,阻力低于初始值或达到初阻值1.5~2倍时应及时检查、更换。做好室外防晒,进口废气温度不宜超过40℃(宜35℃以下),相对湿度不宜超过80%。活性炭箱宜采用多层布气结构,配备活性炭装卸孔/门。
采用颗粒活性炭的炭层表观流速宜控制在0.4~0.6m/s,炭层单层厚度宜控制在400~450mm,废气在炭层中停滞时间一般不低于0.75s。活性炭装填量参考见附表。
注:1.风量超过20000Nm3/h的活性炭最少装填量可参照本表进行估算;
2.如以NMHC指标表征,VOCs浓度:NMHC浓度比可参照按2:1进行
企业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在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的具体方案不符时,参考以下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
备注:计算中动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5%的应提供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
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当密闭贮存,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再生或处置。按照HJ 944等规范做好相关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5年。
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更换量等;按时进行检查废气收集管道、吸附设备是否有破坏,过滤材料是不是要更换等。
1、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或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日计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当臭氧浓度超过一定限值时,会对人体的肺产生刺激,影响呼吸黏膜和其他肺组织,导致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哮喘、变应性鼻炎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还会使区域内的植物枯死或者农作物减产,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都有着不小的影响。
为保护全体市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请全市使用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的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积极开展活性炭使用情况自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整改有关问题,确保废气达标排放。